在委托别人运输货物时,别人私自再委托第三人代办的现象,在日常非常容易见到。当事情办好了,是你好我很大家好,如果事情办砸了,委托人是不是需要为第三人行为负责,就成了纠纷的根源。
事实上,受托人委托第三人运输货物时,委托人是不是需要相应的后果,就要受托人与第三人是不是构成转委托关系:
1、转委托,是指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置的委托事务交给别人处置的行为,但根据何合同法的规定,转委托是需要经委托人的赞同或事后追认的,不然不可以构成合同法上的转委托行为。
同时,转委托关系成立后,委托人就要对第三人的从事委托事务的行为负责。如受托人B经委托人A赞同后,委托第三人C回收水果,那样C因回收水果产生的成本、纠纷等,A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2、按规定,未经委托人赞同,但在紧急状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可转委托。
比如因为急病、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缘由,委托代理人自己不可以办理代理事情,又不可以与被代理人准时获得联系,如不准时转托别人代理,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导致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,受托人可以未经赞同而转委托。
但应该注意的是,受托人需要出示证据证明存在紧急状况,不然不构成转委托关系,第三人从事委托事务的行为后果,由受托人承担。
3、受托人私自委托人第三人代办委托事宜,未经委托人赞同或事后追认的,不构成转委托关系,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亦没有任何关系,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。
因此,受托人私自转委托的行为,未经委托人追认的,不够构成转委托,其后果由受托人自己承担。所以建议受托人想要转委托的,最好征得委托人的赞同,不然就大概引起非必须的法律纠纷。
当然了,如果已经因此发生纠纷的,尽快委托专业合同律师帮助处置,尽量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。退一万步讲,即使要赔偿损失,也要按实质赔偿,尽最大可能少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