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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公司拒绝离场无权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

www.tsnav.com 2025-04-28 合同纠纷

基本案情

案涉小区经“双过半”(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)业主表决赞同解聘某物业公司,并通过公开招标方法选定新的物业公司。经业委会公告,某物业公司一直拒不退出、移交。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业委会解聘某物业企业的决定有效,又一另案生效判决判令该公司撤离案涉小区,但某物业公司一直拒绝撤出,直至法院强制实行才搬离。此后,某物业公司起诉需要曾某等业主支付其撤场前的物业费。

裁判结果

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,在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业委会解聘某物业企业的决定合法有效,且业委会已多次明确需要其退出、交接的状况下,某物业公司仍拒绝撤出案涉小区及履行交接手续,对于某物业公司以其已实质提供物业服务为由,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,应不予支持。

典型意义

近年来,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目一直居高不下。实践中,物业公司“退出难”问题十分紧急。物业公司在业委会解除合同后,甚至在已聘用新的物业公司后仍拒绝撤出小区,更有甚者还通过诉讼方法来拖延退出时间,进而需要业主支付物业成本。对于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强行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不予支持,对维护物业服务范围秩序、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备正确的价值导向。

引使用方法条

中国民法典

Tags: 合同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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